「是否應賣出美國股票」的擔憂正急劇增加。這是因為對於計劃移居海外的投資者而言,新的稅收規定已成為重大變數。原本僅適用於國內股票大股東的國外遷出稅(通稱出境稅),其課稅範圍現已擴展至包含海外股票持有部位。該制度自明年 1 月 1 日起對出境者生效,出境前的資產配置將決定稅負高低。因此,擁有海外移居計劃的資產階層,此時必須全面重新檢視其資產結構。

國外遷出稅制度是一項獨特的系統,將韓國居民移居海外時所持有的股票或出資股權,視同於移居前一刻已出售,並對未實現收益課稅。即使實際上並未進行股票交易,仍需繳納稅款。該制度依據所得稅法第 118 條之 9 以下,自 2018 年起實施。過去僅適用於出境前 10 年間在國內居住滿 5 年者,以及持有上市股票 1%、非上市股票 4% 等特定持股比例以上的大股東。但隨著最近所得稅法修正及施行細則,海外股票亦被納入課稅範圍,原本不在審查對象之列的海外投資者,也成為新的課稅對象,情況發生變化。

美國等先進國家也運用了類似制度,美國透過 1966 年《外國投資者稅法》與 2008 年《HEART 法》,為出境後 10 年間的美國來源所得,建立了替代性課稅體系。美國對全球所有資產按市價視同處分並課稅,範圍較廣;韓國雖僅限於股票與出資股權,但因納入海外股票,其範圍正逐漸擴大。此外,美國允許以提供適當擔保等條件下延期繳納,韓國亦原則上要求繳稅擔保,因此兩國皆運作著可將出境時計算出的稅款,延後至實際處分時點繳納的類似制度。

透過家族辦公室或家族辦公室管理資產的高淨值人士,將此次制度變更視為不僅是單純的稅務問題,而是重新設計整體資產結構的重要契機。他們必須精確掌握海外股票組合中的未實現收益,並比較檢視「移民前部分賣出以分散稅負」與「當地處分策略」何者較有利。同時,應重新檢視家族資產管理公司或信託結構在出境時的課稅方式,並仔細評估居住者認定等後續管理方案。隨著 2027 年 1 月 1 日實施在即,若考慮海外移居,即刻著手檢視資產結構,並與稅務及法律專家共同綜合設計出境時點與結構,方為上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