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15日法庭記錄,崔泰源會長在已決定將9440億韓元規模之破產分配以現金支付為最終判決的破產再審程序中,提起了再上訴。會長方面表示,在此事宜相關,他已提交再訴狀,並說‘將採取措施,以盡化對股東及群組經營之負面影響’。
在破產再審程序中,崔會長所持有之SK(株)之股份需以出售或擴大子公司等方式提供現金;此過程中亦須耗費一定時間。若於再上訴審理時支付現金,則可延後最終判決之日子,而破產分配之後,每日遲遲5%之利息會被加算。付款之遲遲所生之利息僅1億2900餘萬元。
在再上訴審中,破產再審程序所選定之分配方式將以較為集中性遵循法則之判決;但大法院並非以具體事實之真偵與否作評估,而是以適用法律之合理性為評估。依此判決,將SK株之股份納入破產分配對象之中,即屬於破產再審程序中較為常見之案例。
若將分配之破產時點視作破產再審結束日之觀點,雖然在上訴審後已頒定之分配比率之遲遲亦應納入9440億韓元之支付決議;此種判決於再審進行期間亦可被適用。此類判決於SK(株)之股份以現金提供時所生之時間性及財務負擔之緩化效力。
※註:本稿由《大統》報編輯、轉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