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三月公布的《韓華投資證券研究院》報告書中,股東提出「治理结构改善」方案時,若要實際落成,必須改變公司的內部程序與結構。這份論文不採傳統壓制式,而是強調企業能自我接受的「內化」策略,並指出股東提案僅單靠要求而已足不足。
報告書說明,若公司欲藉股東提案直接改變結構,則如設置內部交易委員會、獎金、分紅或補償等機制,為關鍵。高層管理者的私利取用與營業支援行為等經營管面臨之問題,可藉內規制定解決,而非必須向公眾報告。舉例來說,對於一定規模以上交易,要求董事會議批准的內部委員會設置即屬此類實務。
研究院進一步指出,即使「雖多時效」亦有,但若企業能自我改變治理结构並保護股東利益,則必須藉公司與股東協商之途徑。這意味著,股東提案不僅單純交付,而是藉公司內部程序改變的「協商道具」來落成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(SEC)於八月十四日發佈公告中,說明對於交易所法第14a-8條之註意,將不再回應任何請求;此為股東提案能與公司直接協商或判斷其重要性之關鍵。
結論上,報告書強調「可使用之提案設計」於實際改變企業結構時,為有利。股東提案可與企業價值相連,但僅因某項提案得通或被採即已無法決定其對企業價值之影響;故實務上,內部程序改善乃關鍵。此亦為投資人提供治理結構變動之新觀點,並將強化公司與股東間信任的方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