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险业界最近在试图减轻保险费负担的同时,也在审议是否解除特殊约定。由于现有适用的特殊约被认为不再有效,正在进行判断以同等条件能否再加入,以及寻找降低保额的方法。
为减轻保险费负担的目的,保险公司在解除既有签订的特殊约时必须慎重审议其程序。如单纯解除特殊约,将产生损失及难于再加入的风险,因此再加入可能性须先行评估,并且需同时调整适当保险费与保额。
另外,在特殊约已久远的情形下,强调应当慎重审议是否解除。此举措在既有合约条件变动之时,兼顾保险公司再调及客户保护之策略。此等政策方向反映了对金融监管责任之感知,并预计将长远提升保险费结构透明度。)